“借疫情发黑心财?”上海男子高某,在疫情期间,大量囤积青菜、鸡蛋、鸡、鸭等食品,大幅抬高价钱对外出售,累计销售175余万元,非法获利150余万元。目前,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静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警民直通车上海)
销售175余万元,获利就有150余万元,这是什么概念?意思是成本只有25万元,这利润是600%啊!而且从上海封城到现在才多久啊,就能获得这么高的利润,实在让人难以置信。
这件事很难不让人想起《资本论》的经典论断:“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高某的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借灾难发财,虽然不至于绞首,但法律也明确规定属于犯罪了。
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院就专门制定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020年2月,在疫情刚开始出现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就已经预料到可能出现这种行为,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再次重申了这个意见。
高某售卖的青菜、鸡蛋等,是老百姓在封城期间赖以生存所必须的物资,就属于这里面所说的“涉及民生的物品”。他的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抬高了民生物品的价格,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对于疫情期间这种行为,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还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ruanwenshijie.com但是,参考其他非法经营罪的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烟草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他非法经营药品、经营电子游戏厅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都没有超过100万元的。高某非法所得150多万元,怎么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了,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罚金,是指在没收违法所得以后,附加的额外罚金。也就是说,高某除需要被收缴违法所得,判处有期徒刑以外,还要面临着最低150多万元,最高750多万元的罚金。
这个处罚不可谓不重了。
ruanwenshijie.com但是,疫情期间保障民生,除了打击这种囤积居奇的行为以外,最根本的还是要切实保障民生,畅通民生物资的供应,才能真正消灭这种行为生存的土壤。